编辑: 枪械砖家 | 2016-03-1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新疆地区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稳定、经济运 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通过市场化的经济补偿机制激励并网发电机组调峰,促进风电、 光伏等清洁能源消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 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 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 号)、《国家能源 局关于印发
2016 年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 〔2016〕57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与"三北"地 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 〔2016〕164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并 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 号)、 《关于印发及的通知》(西北监能市场 〔2015〕28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新疆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 管的,参与新疆区域内电力电量平衡的并网发电机组、获得准入 的电力用户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参加的辅助服务交易行为.新2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已有辅助服务政 策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部分,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 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或电力用户及独立辅助服 务提供商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以外的市场化辅助服务.本规则 的辅助服务主要为有偿调峰服务,市场交易方式为日前组织、日 内调整. 第五条辅助服务交易以确保电力安全、居民供热为前提,发 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要以确保电力安 全、供热安全为前提,不得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为由,影响电力 安全及居民供热质量.发电企业不得以在辅助服务市场中被考核 为由,采取拒绝供热、降低供热质量或其它影响供热和电网安全 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新疆能监管办公室 (以下简称新疆能源监 管办)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兵团工信委根据职责履行市场监督与 管理,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七条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 体.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为新疆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和 电力交易机构.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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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照规则管理、运营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二) 负责市场交易主体注册管理;
(三) 建立、维护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平台;
(四) 拟定平台相关技术服务标准;
(五) 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
(六) 对市场交易执行结果进行统计考核;
(七) 依据市场规则定期向交易机构提供市场出清结果;
(八) 发布实时市场信息;
(九) 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十) 紧急情况下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十一)向新疆能源监管办提交相关市场信息和调用结果. 第九条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职责:
(一) 与市场主体进行结算,出具结算凭证;
(二) 发布月度结算信息;
第十条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依据结算凭证负责与市场主体进 行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为新疆省级及以上 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管的,参与新疆区域内电力电量平衡的并网 发电厂(包括公用火电、风电、光伏、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上的水 电站和自备电厂),以及经市场准入的电储能和可中断负荷电力 用户(不包括风电电采暖试点期间的企业)或独立辅助服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