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6-03-17 |
五、其它事项
(一)其它培训对象
2019 年度湖北注协培训课程将向
19 所注册会计师专业方 向院校教师、其他国家和省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成员、注册 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人员开放.此外, 还将对行业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提升提供支持.
(二)关于非执业会员培训
2019 年度湖北注协将继续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合作,对湖 北省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开展网络培训.此外,还 将组织和支持非执业会员遵照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参加其它类 型的学习交流活动.相关培训信息将在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8 ― 官方网站(http://www.hbicpa.org/)发布通知.
(三)关于补
2018 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未完成
2018 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执业会员, 需要先通 过湖北注协认可的网络培训或其它方式补足学时后,再参加
2019 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
2018 年度补学时学习必须在
6 月20 日之前完成,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总培训学时必须达到
80 学 时以上,否则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年检.
(四)自办培训事务所注意事项 根据《湖北省继续教育制度》规定,拥有
30 名(含30 名) 以上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申请自办培训.申请自办培 训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 月31 日前向湖北注协提交自办培训资 格申请,同时上报具体培训计划、培训师资和培训内容等,并 将培训计划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如会计师事务所 逾期不提交申请,即视为放弃自办培训资格.自办培训的会计 师事务所,须按培训计划在培训班开始前一周向湖北注协相关 部门报备,湖北注协相关部门将以此为依据进行检查.全部培 训须在
11 月30 日前完成并上报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学时确认, 证明材料包括学时确认书面申请、事务所内部培训总结、培训 考勤记录、培训师资、培训内容以及湖北注协对自办培训班检 查合格证明等.
(五)参加总所培训注意事项 根据《湖北省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 ―
9 ― 立的分所,如总所具有规定的内部培训资格,分所申请在总所 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 应于
5 月31 日前向湖北注协提交书面申 请,逾期不提交申请的,即视为放弃参加总所培训.分所在完 成总所培训后需将有关证明材料于
11 月30 日前上报湖北注协 确认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包括总所内部培训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