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6-04-01 |
1221 号, 联系电话 0574-87418612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慈溪市江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 (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 , 现已依法转让给慈溪市江恒塑料制品 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 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 (或义务承担人) ,从公告之日起向慈溪市 江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慈溪市江恒塑料制品有 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 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 务承担人, 从公告之日起向慈溪市江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履行主 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 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注: 1.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 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或法院裁判文书为准. 联系
电话: 0571-
87836743、
13735423851 特此公告. 慈溪市江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1月16日 《标的债权清单》 单位: 元序号12债务人名称 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新区振宇物流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本金 53650000.00 26892446.70 欠息 (截至2017年2月15日) 930635.85 1294003.09 担保人 抵押人: 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保证人: 慈溪市宇普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新区振宇物流有限公 司、 江汉山、 施丽红 抵押人: 慈溪市振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保证人: 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汉山、 施丽红 (
2017 ) 浙0381破1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耐宝汽摩配件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耐宝公司 )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耐宝公司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 》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513条的规 定, 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塘下支行的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8年1月3 日裁定受理耐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1月10 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米其林公司管理人. 因耐宝公司已经歇业, 且法定代表人潘维信下落不 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 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耐宝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 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 况;
未提交的, 耐宝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 人依法对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耐宝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0日前, 向管理人 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 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 大厦16 楼;
邮政编码:325200;
联系人:陈台富(13806805718 )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 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 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 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 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耐宝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 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耐宝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 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 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 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