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6-04-01

110105782533361 号 主营业务: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销售电气设备、机械设 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及软硬件、百货、 针纺织品;

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

技术培训;

市场调查;

企业形象策划;

电脑图文设计. 上述两家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代销方 深圳深南电燃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注册地点为深圳市,主营业务为从事燃机电站的工程建设总承包、 技术咨询、运行与维护、生产岗位技术培训、备件及维修等全方位的服务.

3、卖方 中发电力为本公司持股 75%的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华柏路

7 号;

注册资本:17,78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吉明;

经营范围:自1991 年11 月30 日至

2011 年11 月29 日. 经过严格审查,上述联合体拥有良好的资信证明,具备合同履约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标的: 中发电力发电设备系统及辅助设备系统

(二)交易价格: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1.2322 亿元.

(三)结算方式:

1、联合体在

2008 年2月6日之前,应预付合同价款 10%的履约保证金给 代销方.此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批设备离厂时抵做设备出厂款.

2、预付款:买方在进场开始拆卸每批设备之前支付该批机组价款的 20%作 为每批被拆卸设备的预付款.

3、出厂款:买方提前书面通知卖方设备运离时间,卖方提前

10 个工作日开 具每批被拆卸设备全额资产处置发票给北京中缆华威贸易有限公司, 买方应按本 次运离现场的设备的价款的 80%在收到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余款给代销 方,否则不得将设备运离现场. 代销方与买方结清代销设备款后, 按照代销方与卖方签订的代销合同由代销 方一次性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卖方.

(三)协议签署时间:2008 年2月2日.

(四)协议生效条件: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生 效.

(五)合同履行期限:自2008 年2月11 日起,300 个日历日内.

四、目前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已收到机组转让款:11,124.8 万元人民币,其他设备系统正在 处置中.待剩余资产处置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的签订,不仅响应了国家关于关停并转小火电和柴油机组的号 召,同时又能落实节能减排. 上述停产设备减值前,账面价值为 3.69 亿元人民币,2007 年9月,中发电 力对上述停产设备进行了减值处理,账面价值调整为 0.93 亿元人民币.本次交 易预计产生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收益. 2.该合同未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履行合 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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