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6-04-09 |
CIL Holdings Limited 华建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79)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分销协议 分销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联交所交易时间结束后) ,本公司 (作为分销商) 与供应商订立分销协议,,
分销商获委任为认可经销商,获 授权进行由供应商及或其联属公司开发及制造之跑车 「Gumpert Apollo」 的分 销、推广及服务业务,并有权於订约地区内提名次级分销商,一次性许可费共计 25,00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含义 由於有关该委任的一个或以上的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 高於5%但低於 25%,因此,该委任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 及公布规定.
2 该委任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联交所交易时间结束后) ,分销商与 供应商订立分销协议,,
分销商获委任为认可经销商,获授权进行由供应商及 或其联属公司开发及制造之跑车 「Gumpert Apollo」 的分销、推广及服务业务,并 有权於订约地区内提名次级分销商,一次性许可费共计25,000,000港元. 分销协议之主要条款概列如下: 分销协议 日期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订约方 : (i) 分销商 : 华建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79) , 为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及(ii) 供应商 : Sino Partner Global Limited,为一间於英 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 期限 : 自分销协议日期起计十(10)年,须受当中规定之提前终止条款 规限. 分销商权利 : 分销商获委任为认可分销商,获授权进行由供应商及或其联 属公司开发及制造之跑车 「Gumpert Apollo」 的分销、推广及服 务业务,并有权於订约地区内提名次级分销商. 於分销协议生效期间,供应商不得委任任何其他认可分销商於 订约地区内进行分销业务.供应商可在向分销商支付等同於所 售该等汽车价格之减价半数之款项后,於订约地区内直接销售 该等汽车.
3 许可费 : 作为根窒榛袷谟泄胤窒巴乒愀玫绕等, 分销商将於订立分销协议时在每个订约地区向供应商支付一次 性许可费5,000,000港元.因此,许可费总额为25,000,000港元. 一次性之许可费应於订立分销协议当日起计十四(14)个工作天 内由分销商向供应商支付,其中5,000,000港元将以现金支付, 而其余20,000,000港元将由本公司向供应商发行两年期10厘票 息普通债券之方式结清. 供应该等汽车 : 分销商将以减价 (即供应商现行价格表之15%的折扣) 向供应商 购买该等汽车. 分销商应负责运输、出口及进口清关以及一切必要之清关,包 括但不限於上述目的所产生之全部成本. 由分销商向供应商购买之全部该等汽车须由分销商以其自身 名义及自有账户转售. 分销商应於分销协议生效后的30个工作天内订购至少一台汽车 作为陈列.倘分销商未能於分销协议生效后的30个工作天内订 购第一台汽车,供应商有权终止分销协议而毋须通知. 销售限制 : 分销商不得於订约地区外建立任何销售点或货仓. 标志、商标 : 於分销协议之期限内,供应商将提供而分销商有权使用供应商 及品牌 之现有标志、商标以及品牌 「Gumpert」 及「Apollo」 以识别该等 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