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6-04-10 |
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社保部门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劳动人事争议, 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等.
本报记者 杨德欣 C17-1757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陈述、 申辩告知书 京丰人社劳监告字[2017]第6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 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9号 经营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善荣 职务: 董事长
电话: / 投诉人张旭东等
12 人反映你单位 拖欠工资一案, 经查证属实.你单位行 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 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动者的工资 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已于
2016 年7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丰人社劳监责字 [2016]第6-23号) , 但你单位至今未改正 该违法行为.但你单位至今未改正该违 法行为, 构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 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或者第
(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 处理决定的;
的规定, 北京市丰台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对你单位处以罚 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