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6-04-20 |
3) 本公司应拥有1981年公司法附表1所载的权力(第一段所述者除外). 由各认购人签署,并由最少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其签署 [签署] Nicholas B. Dill, Jr. [签署] B Hayward [签署] John M. Sharpe [签署] B Hayward [签署] Donald H. Malcolm [签署] B Hayward (认购人) (见证人) 认购日期为1991年10月2日. -
5 - 1981年公司法 附表一 股份有限公司可根苫蚱渥橹鲁檀蟾俚娜魏翁跷,行使全部或任何下列权力 1. 经营任何其他於从事其业务时便於经营的业务,或可能增加其任何财产或权利的价值或令其 任何财产或权利有利可图的任何其他业务;
2 取得或承担进行本公司获授权经营的任何业务的任何人士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 、 财产及法律 责任;
3 申请注册、购买、租赁、取得、持有、使用、控制、发出许可、出售、转让或处理专利、专利 权、版权、商标、配方、许可证、发明、程序、显著标记及类似权利;
4 就分占溢利、共同权利、合作、合营企业、交互特许权或其他事宜,与任何经营或从事或将经 营或从事任何本公司获授权经营或从事的业务或交易 、 或经营或从事有能力从事以令本公司受 益的任何业务或交易的任何人士订立合夥业务或任何安排;
5 收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及持有与本公司拥有全部相同或部分相若的宗旨 , 或经营有能力从事以 令本公司受益的任何业务的任何其他企业实体的证券;
6 根96条,向任何雇员、或与本公司进行交易或本公司拟与其进行交易的任何人士、或本公 司持有其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实体贷款;
7 申请透过授权、法律规定、让渡、转让、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或获取并行使、履行及享有任何 政府或机构或任何企业实体或其他公众实体可能获授权授出的任何租用合约、许可证、权力、 授权、专营权、特许权、权利或特权,以及支付、协助及促成有关申请获生效及承担其所附带 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8 就本公司或其前身公司的员工或前员工、或有关该等员工或前员工的受养人或亲属的利益,成 立及支持或协助成立及支持某些组织、机构、基金或信托基金,以及授出退休金及津贴,以及 就保险或任何与本段所载类似的目的支付款项,以及就慈善、仁爱、教育或宗教宗旨或任何展 览或任何公众、一般或实用宗旨,赞助或认捐款项;
9 就取得或承担本公司任何财产及责任或就可能有利本公司的任何其他目的,发起成立任何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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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购买、租赁、交换、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本公司就其业务而言认为属必须或便利有关业务的 任何个人财产及任何权利或特权;
11 建设、维修、改建、翻新及拆卸就其宗旨而言属必须或便利有关宗旨的任何建筑物或工程;
12 以租契或租赁协议的方式於不超过21年的年期内在百慕达占用土地 , 而有关土地就本公司的 业务而言属「真诚的」所需,以及经有关当局的部长同意酌情批准以租契或租赁协议的方式於 相若年期内在百慕达占用土地,以向其高级职员及员工提供住宿或康乐设施,以及於就上述任 何用途而言不再为必要时终止或转让该租契或租赁协议;
13 除於有关注册成立的公司法或组织章程大纲(如有)内另行明文规定之情况外,以及根霉 司法的条文 , 每间公司应有权通过按揭位於百慕达或其他地方属任何性质的房地产或个人财产 的方式投资本公司的资金,以及按本公司不时厘定的方式出售、交换、修改或处理有关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