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6-04-21 |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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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号;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其 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