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8-03
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服务契约 本契约书於中华民国 年月日经承租人携回审阅二日以上.

客户签章:公司签章: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编印 中华民国

106 年8月1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服务契约 (通传平台字第

10600383760 号) 立契约书人 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 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务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服务.但 本服务不接受人工转接及国际电话来话. 第二条 本服务专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第三条 本服务之经营区域为国内全区.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之项目如下:

一、基本功能:包括全区单一号码、受话方付费.

二、加值功能:

(一)呼叫限制功能.

(二)呼叫分配功能.

(三)录音应答功能.

(四)依日期、依时间转接功能.

(五)依发话区域转接功能.

(六)受话电话占线或无应答时转接功能.

三、甲方应提供受话方付费电话之号码可携服务,并 依固定通信业务管理规则第八十二条 、 八十四条、 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及八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 得要求甲方提供号码可携服务,甲方为提供号码 可携服务得将必要之用户资料提供给他经营者.

四、乙方指定之受话电话以甲方之帐务系统及技术所 能提供者为限.

2 甲方为改进服务需要,在法令许可围内,经主管机 关核准后,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 乙方得於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 所选择之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缴交保证金及各项费 用.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 , 不得以二个以上乙方名称登记. 应由申请人将乙方名称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堤钚慈 名於本业务申请书,并签名或加盖与乙方名称文字相 同之印章.除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 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应检附下列证件:

一、自然人:身分证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商号:

(一)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执照与营利事业登 记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乙方指定之本服务受话电话非属於乙方本身或其分支 机构所有时,应提供该受话电话用户之同意书及受话 电话用户证明文件以供核对. 乙方之名称及证照如有不实致生任何纠纷时,由行为 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 乙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办理申请时 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其同意书并应载明乙 方如有积欠甲方费用时,其法定代理人愿负连带清偿 责任,未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者,法定代理人不负 任何责任. 第七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除需检附前述证明 文件外,该代理人并应出示身分证正本及已得合法授 权之资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对.代理人代办之行为,其 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负履行契约责任. 第八条 本服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 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

3 知乙方:

一、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二、申请人撤销申请者.

三、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或户籍地址不实,或非属 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四、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甲 方申请复查.甲方应於六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依规定缴费后,甲方应於六日内使其通信.但因 门号或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 方如不同意延期者,应於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 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同意 延期. 第十一条 乙方租用本服务之最短期间为一个月. 第十二条 因欠费销号且尚未清偿欠费之旧用户欲申请新门号, 甲方得要求其清偿欠费后,再受理租用申请.

第三章 异动程序 第十三条 乙方申请本服务之异动事项,除依甲方营业规章所订 之各项规定办理外,得以电话申请,乙方如以电话申 请异动事项,甲方得讯问其个人资料,确认无误后即 可办理. 第十四条 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服务,得通知甲方暂停通 信,并申请保留使用权利,待需用时再通知恢复通信. 但暂停通信期间,仍应缴纳月租费. 第十五条 租用本服务之乙方仅有门号使用权. 第十六条 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换号、选号、更名、停话、截答 服务、变更租用功能或转接计画,均应填写异动申请 书洽甲方办理.本服务之受话市内电话如申请拆装、 移机、异动作业时,乙方应同时办理本服务之异动. 第十七条 乙方依甲方营业规章规定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 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后,逾 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通信,俟乙方依甲方营业规章

4 补办各项手续后再予恢复通信,暂停通信期间之月租 费仍应照缴. 第十八条 乙方欲申请暂停通信及办理通信恢复服务时,应以电 话或书面向甲方申办.但暂停通信期间,乙方仍应缴 付月租费. 第十九条 乙方之本服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 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 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二十条 以自然人名义租用本服务,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 继承人继续租用者,准用更名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欠费销号或尚未清偿欠费之旧用户欲申请异动服务, 甲方得要求清偿欠费后,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 乙方办理一退一租时,原乙方之退租行为视为契约终 止,应依本契约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之相关规 定办理;

而新用户则视为新申装乙方,应依本契约第 二章、

第五章之规定办理,及缴纳相关费用,并遵守 本契约之一切规定.

第四章 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 第二十三条 乙方申请指定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或更换电话 号码,经甲方认可后,应缴纳选号费或换号费,得并 入电话费帐单内收取. 第二十四条 乙方退租后之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依下列方 式配用:

一、尚有空号可配时,等待三个月后再行配用.

二、已无空号可配时,等待二个月后再行配用. 前项规定如经新用户同意或符合本规章一退一租之情 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因升码或技术需要,得将乙方所使用之多功能 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予以更换或暂停其使用,停用期 间免收月租费.并提供免费截答服务二个月. 甲方至少应於三个月前将前项情形通知乙方.乙方如 不同意,应於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 用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同意.

5 第二十六条 依前条规定,乙方电话号码更换后,甲方应提供免费 截答服务二个月,但因乙方主动要求无需截答者,即 不作截答服务. 免费截答服务期满 , 在截答服务设备使用情形许可下, 乙方得申请缴费延长截答服务,其期间由甲方视截答 服务设备之情形定之.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 收费标准 , 於缴费通知单所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 前述详细收费标准资料,甲方应依「第一类电信事业 资费管理办法」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 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契约之一部 分. 第二十八条 乙方办理申请设定时,应缴纳保证金,作为租用本服 务应付一切费用之担保.乙方申请终止本服务之租用 时,甲方得以此项保证金充抵乙方积欠之各项费用;

如有余额,甲方应於申请终止租用日起四十五日内无 息退还乙方. 第二十九条 乙方租用本服务,需缴纳设定费,其后每号电话每月 应按期缴纳月租费,及按通信时间缴纳通信费. 第三十条 乙方申请选号、换号或停话之异动者,应缴纳选号费、 换号费或暂停通信费. 第三十一条 本服务以甲方接妥设备可供使用之日期为起租日,起 租日当日之租费不计.乙方租用本服务期间未满一个 月而终止者,其月租费以一个月计算;

超过一个月而 终止,其末月未满一个月者,应按日收费,每日租费 以月租费之三十分之一计收.用户申请终止租用时, 以用户指定日期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当日之租 费按一日计算. 第三十二条 乙方因欠费或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在停话期间, 仍应缴付月租费. 第三十三条 若乙方将本服务交由他人使用时,其应缴费用仍由该 乙方负责缴付.

6 第三十四条 乙方溢缴或重缴之费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后充抵次 月应付之费用,如乙方表示不同意充抵,甲方应於乙 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如乙方终止租 用本服务时,其溢缴或重缴之费用於充抵应付费用后 仍有余额时,甲方应於终止租用日起七日内无息退 还.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 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 暂停提供本服务.经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 甲方得终止提供本服务. 前项所欠各项费用应自保证金内扣抵计算之,不足之 数,乙方仍需缴纳. 乙方因未缴费致被停止通信,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 部费用通知甲方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通信. 第三十六条 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 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通信. 第三十七条 乙方使用本服务而拒不缴费者 , 应追缴其应付之费用. 乙方同意各项通信纪录均以甲方电脑纪录资料为准. 第三十八条 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蚍⑵苯灰 方收执;

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 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皆须盖 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 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有无缴费均以 甲方纪录为准.

第六章 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三十九条 申请表填表人应就其於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 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 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租用本服务,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 发生错误、迟⒅卸匣虿荒艽菔,其停止通信期 间,当月月租费应予扣减,但扣减不得低於下表:

7 连续阻断时间(小时) 扣减下限

12 以上-未满

24 当月月租费减收 5% 24-未满

48 当月月租费减收 10% 48-未满

72 当月月租费减收 20% 72-未满

96 当月月租费减收 30% 96-未满

120 当月月租费减收 40%

120 小时以上 当月月租费全免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 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 间者,以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 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擅自设置、张贴或喷漆有碍景观之广告物,并於广告 物上登载自己或他人之电话号码或其他电信服务识别 符号、号码,作为广告宣传者,经广告物主管机关之 通知,甲方得停止提供该广告物登载之电信服务. 前二项情形於乙方将本服务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适用 之. 第四十二条 甲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电 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其他相关法令规 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檠, 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察犯罪或调 查证枵.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 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 需者. 前项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 后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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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契约之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 乙方欲终止本契约之服务时,应亲向甲方或委托代理 人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并缴清所有费用. 第四十四条 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契约之权利及义 务与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契约. 第四十五条 乙方与第三人所订契约,如涉及本服务租用事项,未 经甲方同意者,对於甲方不发生效力. 第四十六条 乙方私自将本服务门号转租或转让他人者 , 经查出后, 应於甲方通知期限内办理一退一租手续,逾期未办理 者停止其通信,经再通知仍不办理时,视为乙方自行 终止租用,甲方得迳行取消设定(销号) . 第四十七条 一退一租之新用户须缴纳保证金及一退一租手续费. 退租用户之欠费及其他应赔偿之费用,应於终止租用 时缴清.未缴清者,其所欠各项费用应於保证金内扣 抵,如有剩余应退还乙方,不足之数追缴之. 第四十八条 本契约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 通知乙方后,视为契约之一部分. 第四十九条 本契约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 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契约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 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五十条 甲方暂停或终止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 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 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办理无 息退还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手续 . 乙方如有其他损害, 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 受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 七日内刊登新闻纸公告,并请乙方於二个月内至甲方 办理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 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广告之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本契约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 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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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申诉服务 第五十三条 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 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甲方即视实际情形依 相关法令规定处理.甲方服务专线:0809-000-809.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因本契约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 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合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 审管法院. 第五十五条 本契约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 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立契约人 甲方: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地址: 统一编号: 统一编号:2846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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