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6-04-24 |
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53 号令)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该项 目的建设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5 年33 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规定,项目属于 T 城 市交通设施 道路中的新建主干路,应编制报告书.受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 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委托书见附件 1) ,北京蓝颖洲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承 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认真研读了建设单位提供 的相关资料, 并做了进一步的现场勘测与调查, 本着 客观、 公正、 科学、 规范 的精神,编制完成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双鹤 湖路东延(雁鸣路―尉氏界)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 根据现场勘查,本项目场地沿线多为村庄和农田,占地类型主要为耕地和水 域.沿线与雁鸣路、规划十一路、规划十二路、站前大道、规划十三路相交, 其中雁鸣路为在建道路,其余均为规划道路.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此次评价 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为本项目施工期间的扬尘、 噪声等和运营期汽车尾气和交通 噪声对项目周边环境及敏感点的影响.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用地性质符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 区概念性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深度 2013-2040 年)》中相关规划的内容要求,在严 格落实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后,施工期现有的环境问题将消失,运营期产生的各 类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或合理处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项目选址周边 不存在环境制约因素.从环保角度考虑,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 郑综合保税区)双鹤湖路东延(雁鸣路―尉氏界)道路工程 的建设是可行的.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双鹤湖路东延(雁鸣路―尉氏界)道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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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依据 1.1.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1.1)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9.1)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1.1)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8.8)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3.6.2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2005.4.1)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6.1.1)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6)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8.15)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1.3.1) ;
(1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9.1.1)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344 号令) ;
(14)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国务院国发(2000)38 号文) ;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2000)第284 号令) ;
(16) 《环境保护部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 题的复函》 (环函[2010]250 号) ;
(17)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 号) (2005.12.3) ;
(18)《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交环发[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