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6-04-26 |
1 - 林环罚字〔2018〕2 号 安阳市三兴阳光煤焦贸易有限公司林州第一加气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范占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4C8DK14(1-1) 地址:林州市陵阳镇安姚路东O垒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2017 年11 月2日,林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发现,你单位 LNG 加气站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 设.
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 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 定. 我局于
2017 年12 月2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州市环 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听证) 事先告知书》 (林环罚先告字 〔2017〕
74 号) ,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 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
2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 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 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 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河南省环 境保护厅《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 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总投资额 1%以上 2%以下罚款"规定,经我局法制领导小 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2、给予罚款
21 万元(总投资额 2%)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机构. 收款银行:林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户名: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 账号:00000111244531910012 -
3 -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制科进行 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 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