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6-05-01 |
600236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1 号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1 号 邮政编码 :
100032 签署日期: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收购管理办法》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 ( 以下简称 《
15 号准则》 )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 等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 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15 号准则》 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桂冠电力 或 上市公司 )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 在桂冠电力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 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桂冠电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
1、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批准;
2、本次交易尚需经桂冠电力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桂冠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核准;
4、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桂冠电力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豁免大唐集团因本次交易触发的要约收购 义务的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大唐集团 指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桂冠电力、上市公司 指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岩滩公司、岩滩水力发电厂 指 大唐岩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资产重组协议》 指 大唐集团与桂冠电力于
2009 年6月3日签署的 《 中国 大唐集团公司与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重 组协议》 《 补充协议》 指 大唐集团与桂冠电力于
2009 年8月17 日签署的《 中国 大唐集团公司与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重 组协议之补充协议》 目标资产 指 大唐集团持有的岩滩公司 70%股权以及相关股东权益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指 桂冠电力向大唐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指 桂冠电力采取发行股份并结合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大 唐集团持有的岩滩公司 70%股权的行为 财务顾问 指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华银 指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岳华德威 指 北京岳华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广西明冠 指 广西明冠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龙滩公司 指 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合山发电 指 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 大唐发电 指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华银电力 指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千瓦 指 电功率的计量单位 千瓦时 指 电能的计量单位 装机容量 指 发电设备的额定功率之和,计量单位为 千瓦 发电量 指 在某一时段内所发出电量的总和, 计量单位为 千瓦 时 上网电量 指 电厂所发并接入电网连接点的计量电量, 计量单位为 千瓦时 元指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