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6-05-02

48 小时内 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载明的医疗机构接受齿科治疗.在治疗时,被保险人 签署理赔授权委托书后, 被保险人应将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权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委托 给医疗机构, 该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免收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 人治疗结束后,由医疗机构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该费用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 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自 行与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获得被保险人授权后,向保险人索赔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二)保险合同;

(三)治疗项目、费用清单及费用原始凭证;

(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医疗机构获得被保险人授权后,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 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 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 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八条 短期费率表(按年度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比例(%)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保费,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按照两个月计算保费, 其他以此类推. 释义 【保险单载明的医疗机构】 指投保时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医 疗机构.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续保】 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 (含) 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 视为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后第三十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为新投保.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附录: 《齿科诊疗码分类表》

一、保健治疗包含如下项目 洁牙/美白类 洁牙 项目名称 超声波洁治+喷砂+抛光 儿童齿科类 预防保健 项目名称 窝沟封闭 涂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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