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6-05-13 |
第二条 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及续约 除双方另行约定期限外,保险期间届满前七日经要保人缴交续约保险费,主保险 契约及其附加条款、附加险得自动续约继续有效.续约保险费未於约定期限前缴 交者,视为不再续约,但经本公司同意於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缴交续约保险 费或另行约定延缓交付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缴交续约保险费后,本公司应制发续约保险费收,表明续约之意旨,作 为主保险契约续约之凭证. 第一项所称之保险期间以主保险契约所约定之保险期间为主. 第三条 续约之限制 遇有下列情况,本公司不再办理自动续约:
一、要保人终止本附加条款.
二、伤害保险契约之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但保费未异动或保费变低者,不在此限.
三、主保险契约及其附加条款、附加险之费率变动.
四、增加已投保伤害保险契约之保险金额或新签订其他伤害保险契约.
五、增加已投保健康保险契约之保险金额或新签订其他健康保险契约.
六、本公司不欲依原承保条件续保者. 前项第三款经要保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四款及第五款经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如欲重新投保应另行填写要保书及相关资料,送请本公司核保. 第四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契约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办理, 其他事项仍适用主保险契约条款之约定. 「本商品经本公司合格签署人员检视其内容业已符合一般精算原 则及保险法令,惟为确保权益,基於保险公司与消费者衡平对等原 则,消费者仍应详加阅读保险单条款与相关文件,审慎选择保险商 品.本商品如有虚伪不实或违法情事,应由本公司及负责人依法负 责.」 商品核准文号:106.01.23 富保业字第
1060000167 号函备查. 106.08.18 富保业字第
1060001694 号函备查. 本保险为非保证续保之保险商品. 查阅本公司资讯公开说明文件,请至本公司网站 http://www.fubon.com 查询.本公司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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