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6-05-16 |
5 中药饮片贸易项目为通过销售点的贸易项目时,建议采用EAN/UPC码制进行条码表示,见图1所示. 技术要求见GB 12904. 零售贸易项目条码 6.1.2 非零售贸易项目的条码表示 中药饮片贸易项目为不通过销售点的贸易项目,建议采用UCC/EAN―
128、ITF―14或EAN/UPC条码. 如果中药饮片贸易项目为不通过销售点的一个批次的贸易项目或不通过销售点的序列化贸易项目, 建议结合应用标识符,用UCC/EAN―128条码表示,见图2所示,技术要求见GB/T 15425.应用标识符参 照GB/T 16986. 非零售贸易项目编码及相关信息条码 6.1.3 物流单元条码表示 物流单元条码表示技术要求见GB/T 18127,建议采用UCC/EAN―128条码表示.物流单元基本信息的 条码表示见图3所示. 物流单元条码 6.2 射频识别表示 6.2.1 技术要求 采用射频识别技术(RFID)为标识载体时,标签工作频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讯协议应符合 ISO/IEC 18000―6C 的规定.参见 ISO/IEC 18000―6《信息技术―针对物品管理的射频识别(RFID)第6部分:针对频率为 860~930MHz 无接触通信空气接口参数》. 6.2.2 封装材料要求 射频标签的封装材料要求无毒、无异味、无刺激、无污染、耐用性好. 封装材料表面应标识有与芯片一致的标识代码,可采用激光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在自然环境中不 褪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