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6-05-17 |
(二)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在严格依法解除 违法违规担保关系基础上, 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 目, 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 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 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 通过 补充有效抵质押物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含政府出资的融资 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 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 预算收入、 上级转移支付、 结转结余资金, 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 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 允许各地使用财政 建设补助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 鼓励将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金融 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和本通知要求, 抓紧组织落实相关工 作. 省级政府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建立 事前评审和批准机制, 对允许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要 重点评估论证, 加强督促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 级专项债券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 客观评估项目预 期收益和资产价值. 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 在不 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
(二)加强部门监管合作. 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 建立 财政、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