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6-05-20

2010 年4月19 日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书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书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书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书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书面 议案于

2010 年4月19 日审议了公司拟以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母公司 )签署《授权使用资产协议》形成的关联交易( 关 联交易 ) ,取代于

2009 年12 月23 日订立的《生产线委托试运行合 同》形成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我们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资 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 《公 司章程》 、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独立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授权使用资产协议》 ,本公司在完成母公司钢铁生产线 试运行后, 将无偿使用一年母公司投资额度约为人民币 399,009.73 万 元的钢铁生产线及公辅设施. 本次关联交易可避免母公司的钢铁生产 线与本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且能使母公司的钢铁生产线为本公司的 4100mm 轧机提供坯料,减少由此产生的巨额的关联交易,也利于母 公司相关钢铁生产线及公辅设施转让或注入本公司.因此,授权使用 资产协议的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 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署: 刘星 张国林 刘天倪

2010 年4月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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