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8-03 |
3 公里 嵩明金松木地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 违法排放污染物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2019 年4月17 日,嵩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嵩明县县 长热线受理情况单》交办的市长热线电话等受理交办件投诉 反映"青松木地板厂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并委 托嵩明县环境监测站对锅炉烟气进行现场监督性监测.监测 (嵩环监字[2019-038]号)结果为:嵩明金松木地板制造有 限公司锅炉烟气排口烟尘 (颗粒物) 平均排放浓度
268 mg/m
3 ;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91 mg/m
3 ;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750 mg/m
3 . 监测显示:嵩明金松木地板制造有限公司锅炉烟气烟尘(颗 粒物)4.36 倍和氮氧化物均超标排放 1.5 倍.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嵩明县县长热线受理情况单 (市长热线电话 YNKM2019041200152659 等受理交办件);
监测业务委协议书;
2019 年4月17 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环 境监察时记录的 《嵩明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 (勘察) 笔录》 ;
对你公司总经理蔡益德的调查询问笔录;
对你公司进行现场
2 环境监察及锅炉烟气监督性监测时拍摄的照片;
监测报告 (嵩环监字[2019-038]号) ;
《听证笔录》 、 《行政处罚听证报 告书》 ;
《行政处罚申辩书》 ;
《关于对的批 复》 (嵩环复〔2015〕134 号) ;
你公司的《云南省排放污染 物许可证》复印件;
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公司法定 代表人蔡益德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十八条(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之规定.我局于
2019 年4月29 日以《嵩明县环境保护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嵩环罚告字〔2019〕9 号)告知你公司 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于
2019 年5月5日提出申辩意见 及听证申请.2019 年5月22 日,我局举行听证会,你公司 认为公司年初大气污染物监测合格,即使本次监测污染物超 标排放,时间也不长,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量有限,从公平、 合理的角度看, 违法行为与处罚的结果明显失衡, 罚不适当, 并且公司又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整改,请求从轻处罚.我局认 为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 处罚适当,不予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一款 第二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3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即: 排污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 治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昆明市环 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第六十九项(
二、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倍以上;
(4)引发投诉、举报、 信访
3 次以上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责 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
2、并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 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 方案报我局及监察大队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 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停产 整治期限,自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 定解除之日止.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 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 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 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报我局 备案之日起解除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