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6-05-31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执行.? 根据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经本所律师核查,具体的 网络投票时间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 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 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 《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

2019 年5月17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股本总额为 791,927,400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206,240,84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6.0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所持股份数计 205,647,747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25.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名,所持股份数计 593,10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0.07%.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召集人资格.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网络投票的股 东进行了身份认证. 公司全体监事、 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网络投票, 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董事会.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 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同意 205,991,747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99.88%;

反对 247,1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0.12%;

弃权 2,000 股,占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0.00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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