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6-06-13 |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 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 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 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 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商务 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
2 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 有关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 相关载体;
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 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 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 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详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 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详见附 件二),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保密提示函复印件保留一份交由公司证券 部门存档,公司证券部门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