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6-06-18 |
此时天津丰利银行账户余额达到 20,001 万元. 同日,浩中金宏确认天津丰利银行账户余额达到提款条件后汇入 70,000 万元, 至此天津丰利银行账户共有资金 90,001 万元,其中:天津丰利自有资金 6,306 万元,杰能科技汇入 13,695 万元,浩中金宏汇入 70,000 万元.杰能科技为科融 环境控股股东,其向天津丰利汇入的 13,695 万元系减持 科融环境 所得资金, 属于来源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资金.2016 年6月23 日、24 日,天津丰利将其中 85,003 万元作为股权收购款支付给杰能科技
37 名股东.
2016 年6月28 日,科融环境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天津丰利受让杰能科技股权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 的情形.
二、杰能科技通过科融环境披露的信息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杰能科技
37 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 100%股权转让给天津丰利.由于信息披露 需要,贾红生就此次股权转让安排人员起草《告知函》并递交给科融环境.
2016 年6月28 日,科融环境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及实际控制 人变更的公告》 称, 科融环境于
2016 年6月24 日接到杰能科技递交的 《告知函》 , 内容为
2016 年6月22 日杰能科技
37 名股东分别与天津丰利签署了《股权转让 协议》 , 协议约定上述股东分别将所持杰能科技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天津丰利, 转让股权数量为 91.96%. 以上事实,有科融环境公告、《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津丰利、杰能科技作为本次科融环境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天津丰利及杰能科技通过科融环境公 告 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 91.96%股权 ,与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 100%股权 的事实不一致;
天津丰利通过科融环境公告 天津丰利受让杰能科技股权资 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 与天津丰利 使用杰能科技 13,695 万元用于满足对外借款的提款条件,并用于向杰能科技股 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不一致. 天津丰利、 杰能科技的上述行为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发行人、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的行为. 天津丰利实际控制人毛凤丽、 法定代表人张永辉全程策划并组织实施控股股 权转让、融资过程等事项,是天津丰利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杰能科技 董事贾红生全程策划并参与控股股权转让、《告知函》的起草等,是杰能科技上 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毛风丽、张永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四)对贾红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