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6-06-29 |
一、积极稳妥用好价格调控权
1、 《安徽省定价目录》 规定由省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 其具体执行价格尚未明确的,根据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 -2- 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我市境内的临时价格或相应的价格管理 办法.
2、 对已经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 影响示范区建设的,在本市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实施临时价格 干预.
二、继续清理和规范示范区各类收费
3、扎实做好收费减免和清理工作.继续实施好我市开发园 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政策, 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 业性免收费政策范围,自2010 年8月1日起,在免收
37 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增加"卫生质量检验费"等11 项免收费 政策.同时,开展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回头 看" ,评估、检验政策措施执行成效,为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性 服务收费提供实践依据.
4、认真贯彻落实示范区内新建企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予以免收的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免收费项目的界定和政府补 贴基数的审核工作, 督促收费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和注 销手续,确保免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5、对转移到我市境内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的企业涉及的省定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工程 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费、地震安全评价收费、防雷技术服务费等 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给予减免或下调收费标准. -3- 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供水、电、气、热等配套 费标准,按我市现行收费标准下调.对示范区新建、扩建工业企 业给予优惠政策.
6、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收费.对政府制定价格 的环境影响评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检测、验资审计、公 证等中介收费,支持并帮助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园区管理部门 通过打包结算、招标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三、深化示范区资源价格改革
7、积极指导我市符合条件的用电工业企业和项目与发电企 业、电网企业签订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双方自行确定电价,鼓励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
8、2010 年底前,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 企业同价.
9、对用电容量达到
100 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继续 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10、 对我市用电容量在
315 千伏安以下的种养殖企业进行梳 理,对符合政策的企业,对其生产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11、按照分区作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 形成机制.对我市境内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大户用气价格,将给予 一定幅度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