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6-07-03 |
(六)参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预算草案;
(七)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并定期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 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 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 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 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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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 险待遇;
(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现 场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 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阻挠监督 人员进入现场. 因监督检查工作需要,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可 以要求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信息和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及时提供.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保 密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 金支出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 销毁证据等行为的,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协助调 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网点、自助终 端、电话或者网站等途径,为用人单位、参保人免费提供社会保 险信息查询服务,并根据参保人要求提供包含实际缴费情况、个 人账户信息等内容的其本人个人权益记录单. -
5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参保人的要求,免费 出具其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开全年 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名单、社会保险险种及费率、缴费时段等情 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 参保人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其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用人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其在本单位的参保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 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 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 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 其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