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6-07-05 |
12 个?尔维亚部 族所建?的王国为基础,经?次巴尔干战争及第一次世界大战,击败土耳其、 奥匈帝国及周边诸小国,吞并原?从属於此二帝国的各弱小民族聚居地而 形成的国家.1945 ?,迪托(Josip Broz Tito)?导的南斯?夫共产党建? 南斯?夫?邦人民共和国,在1963 ?改国名为南斯?夫社会主义?邦共和 国(Socialist Fede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 SFRY) . 自1991 ?8月克?埃西亚(Croatia)境内战争爆发开始,在南斯?夫 社会主义?邦共和国灭亡的过程中,出现克?埃西亚共和国、斯?凡尼亚 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波士尼亚与黑?哥维纳共和国、?尔维亚与黑山 共和国等国家承认的实践(Rich, 1993) .由於对於南斯?夫情势采取?动 的政治上紧急需求迅速升高,传统国家资格标准的适用明显无法因应巴尔 干半岛危机,因此,欧盟外长会议在
1991 ?12 月16 日於布??尔发布 『东 欧与苏?之新国家承认指导方针宣言』 (Declaration on the Guidelines on the Recognition of New States in East Europe and in the Soviet Union) (Türk, 1993a) ,以及『南斯?夫宣言』 (Declaration on Yugoslavia) (Türk, 1993b) . 这?份宣言明显影响国际社会对於新出现的东欧国家承认争议所可能产生 的反应. 直言之,欧盟采取共同的?场(common position)?决定此种承认所 应包括的必要条件,?将该承认的指导方针作为 「欧洲合作政策」 (European Policy of Cooperation, EPC)的一部分.在东欧与前苏?之新国家承认指导 ?????????
59 方针宣言的标题上所使用的「承认」用词,清楚预示欧盟各会员国?要给 予从南斯?夫共和国独?出?的新国家承认与否,必须?考该宣言所宣示 的「国家属性要件」 (criteria of Statehood) .关於此点,宣言一开始就提及 『赫尔辛基最终决议书』 (Helsinki Final Act)与『巴?宪章』 (Charter of Paris) (特别是自决原则) ,然后确认欧盟各国已准备好根适导恼 常标准与个案上的政治现实?承认新国家. 在设定承认新国家的指导方针之后,欧盟稍后针对南斯?夫的情势增 加进一步的检视标准.南斯?夫宣言援用前述指导方针的适用程序,亦即 欧盟要求南斯?夫解体后的每一个共和国,必须在
1991 ?12 月23 日以前 请求给予承认,并且表示承认的条件包括:(1) 他们是否希望被承认为独? 的国家?(2) 他们是否接受前述指导方针内所包括的承??(3) 他们是否接 受由南斯?夫会议(Conference on Yugoslavia)
8 草拟中的条约草案内所规 定的承?,特别是
第二章有关人权与国民或种族团体权?的那些规定;
以及(4) 他们是否继续支持?合国秘书长与安?会的努?,及南斯?夫会议的 继续运作?(张孙福,2007:70-71) 欧盟同时请求给予承认的书面将提交给与南斯?夫会议平?建?的仲裁 委员会(Arbitration Commission,或称巴汀德委员会 Badinter Commission)
9 提供建议,要求在
1992 ?1月15 日以前作成决定与执?(Pellet, 1992;
Türk, 1993) .此外,在有关南斯?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Republic of Macedonia) 承认问题上,欧盟及其会员国要求马其顿必须采取宪法与政治的承?,以 确保其?会向邻国的欧盟会员国希?主张?土,以及进?敌对的宣传活动, 包括国名的使用暗示?土的主张.关於前南斯?夫的?个组成共和国,仲 裁委员会针对国家资格及承认条件与国家继承方面作成决定
10 (张孙福,
8 欧盟及其会员国在
1991 ?8月27 日建?「南斯?夫会议」 ,宗旨在於协助前南斯?夫 冲突的各方达成和平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