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07-09 |
41 20 千伏 0.9301 0.8534 0.5890 0.3316
41 110 千伏 0.8801 0.8054 0.5480 0.2976
41 100 千瓦 以下 1-10 千伏 1.2011 1.0994 0.7510 0.4126
31 20 千伏 1.1841 1.0834 0.7400 0.4056
31 注:1.表1-4 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39 分;
除农业生产用电 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
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居民生 活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0.1 分,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含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 1.9 分.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执行. 3.峰谷电价时段划 分为:高峰时段( 10:00-15:00;
18:00-21:00 ) ,平段 (7:00-10:00;
15:00-18:00;
21:00-23:00) ,低谷时段(23:00-7:00) ;
夏 季尖峰时段(7-8 月11:00-13:00 和16:00-17:00) .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
100 千瓦及以 上电价) ;
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按照 1-10 千伏价格执行 表52017-2019 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 项目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 千伏 1-1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220 千伏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 安・月)
一、一般 工商业及 其他用电 0.3926 0.3757 0.3515 0.3047 0.2647
二、大工 业用电 0.1956 0.1751 0.1508 0.1493
48 32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价格执行,并按规定征收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39 分,大 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 3.电网企业可依据上表标准向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收取过网费.参与 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仍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4.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变压器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 的,可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输配电价.单一制与两部制电价转换间隔不低于 半年. 5.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 基本电费.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及变更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 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 〔2016〕
1583 号)规定执行. 6.2017-2019 年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 6.88%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 率超过 6.88%带来的风险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承担,低于 6.88%带来的收益 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文件依据:京发改〔2018〕1556 号;
京发改〔2019〕445 号;
京发改〔2018〕44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