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6-07-13 |
36 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 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 在该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按照以下 方式实施:
1、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进行.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期 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 )
3、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第一年内,减持数量不 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第二年内, 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5%.
4、减持期限: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5、若本人(本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该次减持所 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五、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若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