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6-07-16 |
该等股权转让价款不含股权交易服务费用、 税收等费用. 3.支付方式 本协议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由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1乙方已支付至宁德市有信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易所 ) 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20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在扣除本次股权交易服务费用 等相关费用共计87.2561万元后,剩余人民币2,112.7439万元直接转为本次股权 转让的部分价款,并由交易所在收到交割完毕文件后直接划转给甲方. 3.2截止2018年9月30日,甲方尚欠武汉楚都人民币165,698,271.42元(其中 甲方应付武汉楚都借款本金161,481,899.75元,甲方应付武汉楚都借款利息 4,868,238.17元,甲方应收武汉楚都人力资源费651,866.50元).甲方已于2019 年4月16日支付武汉楚都上述借款利息4,868,238.17元, 2019年4月17日甲方收到 武汉楚都上述人力资源费651,866.50元. 截止2018年9月30日,甲方欠武汉楚都借款本金人民币161,481,899.75元, 该本金从2018年10月1日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止按利率0.35%/年计算利息, 该本金和利息在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予以相应抵扣.抵扣上述款项后,视同 甲方与武汉楚都的全部债权债务均已结清,甲方与武汉楚都不再有债权债务关 系,乙方应自行与武汉楚都依法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转让款抵扣上述款 项后,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宁德市有信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3.3武汉楚都同意本协议第3.2条所约定的债务转让方式, 即甲方所欠武汉楚 都的款项转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再向武汉楚都支付该欠款.乙方承担该欠款并 承诺及时如数归还武汉楚都,具体还款事宜由武汉楚都与乙方自行协商,与甲方 无关. 3.4除按本协议第3.1款、第3.2款以及第3.3款的约定履行外,乙方应于本协 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扣除上述款项后的股权转让余款, 计人民币5120.249011万元. 3.5为维护转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一致同意,一切交易款项收付均支 付至宁德市有信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并由交易所在收到交割完毕文 件后直接划转至闽东电力银行账户. 4.股权交割 各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履行完毕相应付款义务,且闽 东电力收到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五个工作日内, 甲方配合乙方和武汉楚 都办理武汉楚都的资产移交、档案资料移交、经营权转移以及向工商部门办理关 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董监事变更等手续. 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45天内为股权交割过渡期, 股权交割过渡期 内,武汉楚都有关管理人员将协助乙方做好武汉楚都日常生产经营,配合乙方人 员熟悉武汉楚都情况.若在股权交割过渡期内由于乙方原因无法进行股权交割 的,乙方同意交易所直接将交易价款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无任何异议. 5.税费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费 等有关规定各自缴纳,无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武汉楚都负责办理并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全 部手续和所需费用. 6.违约责任 乙方若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则甲方有权选择: (1) 要求乙方就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闽东电力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