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6-07-17

5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正中珠江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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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信达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 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 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

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所提供 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 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以及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

五、信达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题述事宜的相关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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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 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书》正文如下: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公司的概况

(一) 公司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股权架构图

(二)公司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基本情况 公司系由恒晖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 现持有梅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于

2015 年12 月29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4007592086759 的《营业执照》 . 根据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及上述《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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