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8-04 |
一、扩展类: 1.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 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 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 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 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 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 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 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 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24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 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 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 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 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 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
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 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 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 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 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25 10.增加资产扩展条款 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 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 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 括财产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 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 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 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 1/365 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 85%,保险人在保 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 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 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14.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锅炉由于 锅炉爆炸或倒塌造成锅炉或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或费用,但以不超过下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为限:
(一)被保险锅炉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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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自有财产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 学徒合同者除外)
(四)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 学徒合同者除外)
(五)对被保险人因上述
(三) 、
(四)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赔偿限额 本保险还适用于下述条件:
一、定义
(一)爆炸是指被保险锅炉内部蒸气或其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压强所致的 突然的爆裂,这种爆裂必须造成被保险锅炉设备或组成部分的移位,并产生强烈的容纳物的喷 发.
(二)倒塌是指蒸气或液本(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冲力造成被保险锅炉或其他任何 组成部分的突然的或危险的变形(无论是否断裂) .
(三)下列变化本身不能构成爆炸或倒塌: 1.燃料的渗漏腐蚀运动造成被保险锅炉的磨损;
2.被保险锅炉逐渐的变形或扭曲;
3.伴随着渗漏出现的破裂、断裂、起泡、叠合、裂缝或槽;
4.组合部件分离但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爆炸或倒塌所致的损失,本公司仍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锅炉进行压力实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二)被保险锅炉内任何容纳物的化学反应及燃烧造成的爆炸或倒塌导致的损失、责任或 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 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27 17.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设 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所致损失.若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合同约定或 保证条款的约定应由供货人、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等有关责任方负责,被保险人应行使或 保留行使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 求赔偿的权利.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租金损失险条款 兹经保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