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8-04 |
com 熊洲 熊洲: : 手机以旧换新开辟创业新天地 手机以旧换新开辟创业新天地 本报通讯员 孙娇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7)00008号 被处罚单位: 北京清水月夏美容有限公司 单位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桥南 北门面6号 法定代表人: 薛娜 证照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110105017100829
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5月13日, 我局接常帅茹投 诉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桥粮油批 发市场北门面6号的清水轩足道店 (工商注册名称为 北京清水月夏美容有限公司) 未支付其工资.我局 依照法定职权对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 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于2016年9月6日对你单位公告 送达了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 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03256号) , 你单位 逾期未按我局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03256 号) 的要求报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有效法定资格证 照 (副本) 、 《职工花名册》 、 《劳动合同》 、 《工资支付记 录表》 、 《考勤表》 等重要材料并前来接受调查.我局 于2016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北京市朝 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 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6]31363号) , 责令你单位 按照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通 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03256 号) 中的要求 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致使我局无法检 查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 北京清水月夏美容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 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中规定的 行为, 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三)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或者第
(三) 项规定的 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经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的规定, 决定 对北京清水月夏美容有限公司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北京清水月夏美容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开 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 我局 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执行. 北京清水月夏美容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 定, 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 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7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7]00015号 被被处罚单位: 北京旺鼎石材有限公司 单位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村2068号 法定代表人: 庄祥得 证照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编号: 91110105787773604K
电话:
6747681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 年3月21 日我局接到鲁崇杰 举报, 反映你单位有未支付工资、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我局于
2016 年4月6日依照法定职权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村2068 号的北京旺鼎石材有限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于2016年6月28日对你单 位公告送达了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 [2016]04909号) , 要求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但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 (副本) 、 《职工花名册》 、 《劳动合同》 、
2015 年3月1日至
2016 年3月31日 《工资支付记录表》 及 《考勤表》 、 《社会保 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 、 《社会保险费 缴费的银行托收单》 等重要材料.我局于
2016 年9月27 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 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6]32676号) , 要求你单位 按照我局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 04909号) 的要求把书面材料报送我局.但你单位逾 期未报送, 致使我局不能了解你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行政处理决定的 规定的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
对有第
(一)项、 第
(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 行为的, 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的规定, 决定 对北京旺鼎石材有限公司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北京旺鼎石材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单位开户银行 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 我局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的规定执行. 北京旺鼎石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 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朝阳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 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 自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本行政机关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 际大厦 E 座109 室;
联系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
电话:53952558;
联系人: 杨健、 齐站峰)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7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7]00003号 被处罚单位: 北京艺览博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单位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4号楼3 层(大屯孵化器A686号) 法定代表人: 杨政芝 证照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编号: 91110105MA0039WQ4B
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3月9日我局发分别接到张 俊燕、 杨敏投诉, 反映你单位有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情 况, 我局于
2016 年3月15 日依照法定职权对位于北 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小武基林达海渔广场
3 号楼
608 室的北京艺览博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遵守劳动 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于2016 年6月28 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 社劳监询字[2016]05139号) , 要求你单位自公告送达 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朝阳区劳动监察大 队接受询问, 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但你单位逾期未 按要求报送 《职工花名册》 、 2016年2月份 《工资支付 记录表》 、 《考勤表》 等重要材料.我局于
2016 年10 月18 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 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6]32683号) , 要求你单位 按照我局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 05139号) 的要求把书面材料报送我局.但你单位逾 期未报送, 致使我局不能了解你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行政处理决定的 规定的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
对有第
(一)项、 第
(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 行为的, 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的规定, 决定 对北京艺览博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以
20000 元的 罚款. 北京艺览博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单位 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 我 局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执行. 北京艺览博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 决定, 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