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6-08-05 |
7 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异议人反馈核查情况.公示无 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核意见、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按照不低 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召开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对符 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并在所在乡镇、 街道、 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公布结果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核实并向异议人反馈复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及时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 通过代办金 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 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可以处非法获 取款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12 月1日起施行.
2013 年8月14 日省人民政府 公布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