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6-08-07 |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上海证券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 者,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 响的, 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触犯法律的, 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7月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