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6-08-07 |
(五)过渡期内有关事项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东鑫公司名下之间的期间为本次股 份转让的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内,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 则标的股份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 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东鑫公司享有.过渡期内,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共同维护上市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稳定.
(六)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任何对协议的修改、 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银星集团应 当于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全额返还东鑫公司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协议义务的,每延期履行一日,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 额的 0.1%按日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履行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守约方有权 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即行 终止,违约方应当于本协议终止后另行向守约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20%的违 约金,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 行追偿.
(八)税费承担 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和交易印花税等各项税费按照中国法律、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同意,因签署及 履行协议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各自承担. 本次股 份转让所涉及的财务顾问、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聘用方各 自承担.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 通过持有东方银星股份,东鑫公司希望通过业务、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的 转型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运用上市 公司平台有效整合优质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
五、所涉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前,银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 38,399,872 股 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与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并 列第一大股东,银星集团实际控制人李大明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 变动后,银星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票,东鑫公司将直接持有公司 2678.5 万股股 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3%,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目前,东鑫公司正在与银星 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赛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市 天祥商贸有限公司和许翠芹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若顺利与上述银星集团的一致行 动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最终完成受让,东鑫公司将累计持有本公司38,399,872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与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 动人为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 由于银星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鉴于公司目 前的股权结构,暂无法确定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鑫公司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银星集团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