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6-08-08 |
87%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公司 10.87%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对该事项表决时,公司 董事会共
9 名成员,5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4名非关联董事进行 表决并获一致通过.
三、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本次 放弃优先认购权是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山西省国资委关于规范国 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能够促进企业长期利益和经营业绩的 有机结合,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效性的制度保障,有助于维护员 工长远利益,有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综上, 我们同意公司放弃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公司 10.87% 股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