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6-08-10 |
一、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0717.53元, 被告 王时有、 张志和、 林文彬赔偿原告88682.51元;
二、 驳回原告要求 刘大亮、 唐永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 案件受理费、 鉴定 费、 公告费, 合计8930元, 由原告承担299元, 李坤承担4315.50 元, 王时有、 张志和、 林文彬承担4315.5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 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王时有、 张志和、 林文彬互付连带给付责 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齐桂银: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诉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 宁东民初字 第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 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 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 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宁安市人民法院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送达裁判文书 张乃元: 顺建裁字[2013]5号 《房屋拆迁纠纷裁 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本机关作出顺建裁催字 [2015]2号 《行政裁决履行催告书》 , 催告你于收到本 催告书之日10日内履行腾房义务;
如有陈述申辩意 见, 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履行义 务, 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书自公告发 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 洪超 联系方式: 010-69443619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公告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 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 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 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 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 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 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 其 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情形 :
(一)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 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 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 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的;
(二)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 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 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 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