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6-08-12 |
10 日内.此案定于
2016 年6月28 日上午
10 时00 分在北 京市密云县果园西路
25 号仲 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请你 公司准时到庭, 届时未能到 庭, 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公告北京华通明略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赵红申请 你单位经济赔偿等争议一 案, 本委受理后, 依法进行公 开开庭审理, 已作出京石劳 人仲字[2015]第1306 号裁决 书.现通知你单位自本公告 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领取 裁决书, 逾期不到, 裁决书即 视为送达.如对此裁决不 服, 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 的, 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 闫旭
电话:
68868498 特此公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公告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 有限公司: 孙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 案, 经公开开庭已审理终结. 你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 当理由未到庭,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作出 缺席裁决,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 日起到本委领取京石人劳仲 字〔2016〕第232 号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十 日, 即视为送达.本委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
66 号,联系人米现军,电话68863639. 特此公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 更正说明 北京湘临天下腾达餐饮有限 责任公司: 我局于
2016 年4月1日在《北京劳动就业报》 上向你 单位公告送达的 《北京市海 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催告书》 (京海人社劳监 催告字[2016]10 号) , 现更正 增加如下内容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九十二条规定, 此催告书自 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 视为送达.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5日 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京兴社保责字[2016]第040号 北京富华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5年11月25日接到田福军、 张 海东对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诉.2015年12月31日至
2016 年 4月12日期间, 我中心对此案进行了稽核检查. 经查: 你单位漏缴职工田福军
2001 年4月至
2009 年12 月、
2010 年3月至 2011年5月、 2012年1月、 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
张海东2001年4月至2009 年12 月、
2012 年1月、
2013 年1月至
2013 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违反了 《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条规定.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 六条规定及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20号) 第十六条的规 定, 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为职工田福军、 张海东补缴未按时 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396719.14元以及滞纳金 (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 日加收万分之五) . 逾期未缴纳、 又无正当理由的, 我中心将依法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 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如不服本通知,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 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 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义务的, 我中心 将依法处理. 联系人: 王琳、 赵光艳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