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6-08-12 |
第六章 附件 投标前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 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 招标人对需要进行答复的内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 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 6.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对招标 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 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 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回函确认. 6.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 依法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招标文件要求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