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6-08-15 |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锦州新华龙钼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锦州 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计划(草案) 》所确定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 《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 划(草案)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 谭刚 郭书山 朱辉
2017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