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08-16 |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并事先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 押资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2.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 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先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 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 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 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3.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资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 质押股权的相关资讯;
4.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 行质押;
及5.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 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为进一步规本行股权质押的管理和运作,保护股东和本行的合法权益,根ㄖ氨拘姓 程的规定,本行股东(包括内资股股东以及 H 股股东)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所进行的股权质 押均需向本行进行事先备案申请.上述备案申请须以下列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发送给本 行联席公司秘书王晶先生: ? 邮寄地址:中国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适用於内资股股东)或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28号金钟汇中心18楼(适用于H股股东);
? 电子邮箱位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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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 003.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故不受香港 金融管理局的监督,且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或接受存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