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6-08-19

24 报告期 指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1-6 月25 《法律意见书》 指 《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福航 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 见书》

26 元、万元 指 除非特指,均为人民币单位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文康(济南) ・法律意见书

3 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省济南市南门大街

2 号银座泉城大酒店 B 座366 室 邮政编码:250011 E-MAIL:[email protected] ?: (0531)86026655 传真: (0531)86920159 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受公司的委托, 本所担任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以下称 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 《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等相 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要资产、重大/ 重要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公司治理结构及其规范运作、税务与财政补贴、环境 保护、质量及技术标准、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的事实进行 了调查, 并对公司为本次挂牌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 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 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 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在前述调查中,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 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保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文康(济南) ・法律意见书

4 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专 业问题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本次 挂牌提交的备案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文康(济南)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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