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6-08-22 |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 138,459,870 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
2009 年5月20 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
2006 年3月20 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 年4月5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 年4月7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否安排追加对价: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所持有的原 非流通股股份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化集团)特别 承诺: ① 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所持股份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上述二 十四个月届满后十二个月内, 大化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沧州大化的 数量不超过沧州大化总数的 5%. ② 在二十四个月的锁定期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价格不低于
8 元(在公司 因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变化时进行相 应除权) ;
如有低于减持价格的卖出交易,卖出资金将划入沧州大化账户归全体 股东所有. ③ 将为河北沧州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垫 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代为垫付后,该等股份 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承诺人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或者取得承诺人的同意.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是否发生过除分配、转增以外的股本结构变化: 否
2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是否发生变化:
2008 年12 月18 日,公司接到大化集团通知,因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市河 西支行诉河北沧州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沧塑集团)借款,集团公司担 保合同纠纷一案,大化集团于
2008 年11 月27 日接到沧州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 书(2004)沧执字 130-10 号,要求强制卖出大化集团所持"沧州大化"的部分流 通股股票,变卖价款额满人民币 1984.9 万元为止,并划转到指定账户,用于解 除大化集团为沧塑集团担保纠纷一案的担保责任.据此,大化集团在沧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督办下, 于2008 年12 月2日至
12 月1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共卖出"沧州大化"流通股
2200772 股,减持比例为 0.85%,平均卖出价格 为9.06 元. 公司控股股东原持有沧州大化流通股
12966581 股, 现持有
10765809 股, 截至
08 年底, 大化集团持有沧州大化股权数合计余额为 148,900,679 股 (其 中流通股为
10765809 股, 流通受限股
138134870 股) ,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