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8-05 |
07.20(107)华产企字第
174 号函备查 第一条 承保围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要保人投保华南产物机械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后,华南 产物 J10 扩大供应商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对於下 列载明之供应商营业处所因发生火灾、闪电雷击、爆炸、倒塌、航空器或其坠落物所致之毁 损灭失,因而无法将机器、设备或货品送Q被保险人时,因前述机器、设备或货品单件或多 件延迟送Q,直接导致承保利益之损失,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 供应商名称 存放设备及货品之营业处所 第二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适用於营业中断损失保险,其约定与主保险契约基本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 准,未记载事项仍以主保险契约基本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