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6-09-10 |
7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 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企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 处理.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其响 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 为.一经发现,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并取消 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 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5)提供虚假的资料. (6)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7)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8)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其响应文件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4.谈判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不对未成 交的供应商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5.谈判原则 5.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 等的谈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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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的组成 6.1 谈判文件用以阐明所需的项目建设需求和谈判程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谈判结 束之前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等,均是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 用.谈判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报价文件格式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其他文件
第八章 评标表格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 全部资料.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 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报价文件被拒绝. 7.谈判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公告中规定的答疑截止日期以前以书 面形式递交或传真的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对谈判文件的澄清要求, 如认为有必要,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 复发给每个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谈判文件的修改 8.1 谈判文件发出后,在谈判结束前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可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谈 判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应立刻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8.2 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澄清(答疑)纪要、谈判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为准. 当谈判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 或修改文件为准. 8.3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报价文件,采购代理 机构可酌情推迟报价的截止时间,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