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6-09-11 |
为贯彻落实好省发改委文件精 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供水分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 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 号)有关要求,理顺水价结构,将城市供水价格简化为居民 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调整销售价格
(一)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 1.15 元/立方米调整 为1.65 元/立方米,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基本水量定为每 户每月
12 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
12 立方米以内(含12 立方米)按基础水价 1.65 元/立方米计收,12 立方米以上部 分按 2.45 元/立方米计收.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 2.45 元/立方米.其中,工业生产用水由 1.40 元/立方米调整到 2.45 元/立方米;
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由 1.30 元/立方米调整到 2.45 元/立方米;
经营服务性用水价格由 2.00 元/立方米调整到 2.45 元/立方 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由 4.00 元/立方米调整到 8.00 元/立 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为自来水含税价格,不包括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费 (0.10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 0.65 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 0.80 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 1.00 元/立方米)和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 0.15 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 0.25 元/立方米). 在执行中要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政策.各类 用水原则上实行分表计价,凡混合用水不分表的,按用水性 质最高水价收取水费.
三、对城市低收入群体实行保障措施
(一)政府动用价调基金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 对持有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凭证》的 家庭,政府每户每月按
5 立方米用水的涨价部分进行补贴.
(二)继续实行水费减免政策.对持有市民政部门发放 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凭证》的家庭,继续执行鹤发改 办[2004]14 号优惠政策,即每户每月减免
2 立方米水费.
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大供水庭院管网、居民户表改造力 度,努力杜绝跑冒滴漏,减少供水产销差率.要加强内部管 理,减少费用开支,严控人员规模,降低供水成本,向管理 要效益,向技术进步、技术创新要效益.要增强服务意识, 改进行业作风, 提高办事效率, 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0 年9月抄见表量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