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6-09-12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的收 购、出售重大资产事项及资产抵押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0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和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
(三)项或者第
(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项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