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9-15 |
601558 股票简称: ST 锐电 编号: 临2018-047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美国超导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和解协议》签署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 ) 为了完全及最终解决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于国内发生的四起案件 (仲裁 两起、诉讼两起)的案涉争议,公司于北京时间
2018 年7月4日与苏州美恩超 导有限公司、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奥地利公司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 .详 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 布的《关于与美国超导公司系列诉讼事项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 号:临2018-044) .
二、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一)公司已于
2018 年7月4日向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支付了《和解协 议》中约定的第一笔和解款.
(二)相关案件情况及进展
1、仲裁: 公司于
2011 年9月19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
0963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 ,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 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 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 请求 驳回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提出了反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 已受理.其中,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仲裁请求总金额约为人民币 4.9 亿元、公 司仲裁反请求总金额约为人民币 12.3 亿元. 进展:2018 年7月5日,该案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向仲裁庭提交 了撤回仲裁申请书,同时,被申请人华锐风电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仲裁反请 求和撤销案件申请;
2018 年7月8日, 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 《关于撤销 (2011) 京仲案字第
0963 号争议仲裁案的决定》 【 (2018)京仲撤字第
0379 号】,仲裁庭
2 决定撤销本案.
2、诉讼: 公司于
2011 年10 月21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应诉通知书》 ([2011]一中民初字第
15524 号) ,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其中,苏州美恩超导有限 公司的诉讼总金额约为人民币
3780 万元.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 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 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 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 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 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
1209 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 中止执行.公司于
2014 年2月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 字第
55 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
1289 号民事裁定.本案件于
2014 年9月15 日开庭审理.2015 年4月23 日,公 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 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