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6-09-20 |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 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 据;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 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 策依据.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 准批复文件;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 请报告,应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 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3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 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 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四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原则上均 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 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 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条 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办理或者集中办 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 者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 的同时一并批复. 第十七条 对于补助地方的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 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下达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 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
4 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 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 金. 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 求,将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 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 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 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 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 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