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6-09-25

三、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

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 事实和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 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转让有 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五、信达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转让的相关申请文件中按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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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同意将 《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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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的概况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公司股权架构图 15% 100% 10.2740% 96.6667% 3.3333% 20.0002% 100% 38.6957 % 41.3043% 方向龙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60 万元) 31.5068% 博鹏发实业 香港博鹏发 博鹏发投资 物八方投资 江艳方向标王必能、夏 建中等

8 人 合计 合宙通信 黄晓燕罗志君琚纲3.4247% 3.4247% 3.4247% 47.9452% 注:方向标为方向龙之兄、江艳为方向龙之妻.

(二)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博鹏发有限按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于

2015 年9月1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48440588 的《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的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三路五十六栋 A 三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为方向 龙;

注册资本为 1,46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460 万元;

公司类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收音模组、电视模组、无线网络模组、物联网模组、无线通讯模组的研发与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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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方案技术研发;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 务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收音模组、电视模组、无线网络模组、物联网模组、无线通讯模组的生产;

营业期限为 自2008 年4月25 日起至

2018 年4月25 日止;

公司

2014 年度年报已公示.

二、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公司于

2015 年7月18 日发出的创立大会会议通知及

2015 年8月18 日召开 的创立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 公司就本次挂牌转让所取得的内部权力机构批 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一)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

2015 年8月1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安排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与博鹏发本次挂牌转让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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