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6-09-29 |
13 ― 展集团谈判:
(一)上年度采购金额前
20 名的药品(按通用名计算);
(二) 竞价分组后上年度采购金额前
50 名且大于
1000 万元 的独家报名药品;
(三)按照第二层次药品交易规则转集团谈判的药品;
(四)药品生产企业获得最近一届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 且工信部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产量排名为第
1 名的药品;
(五)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
(六)其他需要进行集团谈判的药品. 已纳入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集团谈判范围的药品不再纳入 当期议价以及竞价采购品种范围.集团谈判药品实行动态管理, 通过上一采购周期谈判成交的药品原则上不再纳入当期采购周 期集团谈判范围,也不纳入第
(一)、
(二)项集团谈判入围药 品排名统计范围. 第二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谈判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