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6-10-07
苏人社函〔2018〕173 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18 年 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和江苏省大学生优秀 创业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 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中共江苏省 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全民创业行动计划 (2017―2020年) 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17〕 4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创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规〔2014〕1号),现就做好2018年 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和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推荐工作 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1.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达到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建 设标准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和 创业实训基地均可申报.申报主体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 法人单位下属机构申报基地,需以独立法人单位为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或下属机构已被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 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该申报主体不得再次申报. 2.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 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电子商务产业 园、乡村旅游创客基地、互联网众创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 载体申报.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乡村旅游 创客基地实际吸纳

20 家以上创业实体(个人)创业, 创业带动就 业比达到 1:5 以上,以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在省内吸纳

30 家以上创业实体入驻, 创业带动就业比达到 1:10 以上的, 可 比照大学生创业园标准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3.申报基地必须为市级(含)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在所在 地(区域)具备示范性、导向性和代表性,具体标准见《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 知》 (苏人社规〔2014〕1 号) . 4. 申报基地需向基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 申报,如基地分布在省内多个市,需向基地总部所在地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不得跨市申报. 5.申报基地同意在公共媒体公开基地有关信息.

(二)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1.项目申报人为毕业

5 年内(2013 年6月1日后(含) ) 国内高校毕业生、国(境)外本科(含)以上大学毕业生、国 内高校全日制在校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2.申报项目

2 年内(2016 年6月1日后(含)至发文之日 前)已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登记注册.项目申报人为项目 合法拥有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 (合伙)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或个体 工商户经营者) ,出资额不低于项目单位投资总额的 30%. 3.项目须非国家禁止、限制类,无知识产权纠纷,申报人 及项目单位同意在公共媒体公开项目有关信息. 4.项目具有原创性、可行性,符合本地区产业规划发展导 向,商业发展前景好,潜在经济或社会效益较高等特点. 5.项目单位为民办非企业,申报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6.以下项目(单位)不在申报范围:项目单位为加盟商、 企业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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